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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公约缔约国大会
     公约在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执行

考虑到 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其条款不应影响各国间缔结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并考虑到应尽一切努力确保该条款不致损害公约的原则; 

考虑到 于1983年4月30日在哈博罗内(博茨瓦纳)召开的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次特别会议上,由通过资格审定的三分之二多数缔约国投票批准了一项对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修正案,它允许象欧洲经济共同体(EEC)这样的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公约; 

考虑到 当时的80个公约缔约国中迄今只有32个国家接受了该项修正案; 

考虑到 在哈博罗内的特别会议上,欧共体所派观察员指出“欧共体加入公约,能使欧共体缔约国受到公约的制约,从而带来法律上的保障”,而来自欧洲议会的观察员敦促各缔约国接受该修订提案,并指出欧洲议会已对公约做出承诺; 

忆及 欧共体将于1993年终止其对各缔约国间的控制,因此任何进入某一欧共体国家的标本将可以在欧共体内自由流通; 

考虑到 欧共体是公约物种贸易最重要的地区之一,而公约履行不力,会为非法来源的公约物种贸易敞开这一重要的市场; 

考虑到 一些出口国不顾困难的经济状况而在打击非法贸易方面所作的努力; 

认识到 一些欧共体国家没有充分的国家立法来保证公约的正确执行,特别是有关第八条的要求; 

考虑到 一些欧共体国家在签发允许再出口证明书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核实原产国签发的证书的有效性,而这样的再出口可能会使非法来源的货物合法化; 

考虑到 这种情况在总体上严峻,而对于活体动物和爬行类皮张及其身体部位就尤为严重; 

忆及 某一欧洲国家是欧共体成员而不是公约缔约国; 

公约缔约国大会

强烈要求:

已加入公约的欧共体国家完善相应的立法,和大幅度增加确保公约执行所需的资源,并就有效地执行这些协议向国际社会社会提供只要的保证; 
不是公约成员国的欧共体国家尽早批准公约; 
建议 尚未接受哈博罗内修正案的成员国接受该修正案。

Conf. 8.9 (Rev.)

捕自野外的附录II物种标本的贸易

忆及 公约第四条第二款a)项要求,作为签发出口许可证的条件,必须由出口国科学机构确认出口不会危及相关物种的生存;

忆及 公约第四条第三款要求每一个缔约国的科学机构对附录II物种在该国的出口进行监测,并建议其管理机构采取适当措施以限制此类贸易,以使该物种在其分布区内能保持在与它在生态系统中的作用相一致的水平;

也忆及 公约第四条第六款a)项要求,作为签发从海上引进证明书的条件,从海上引进物种的缔约国的科学机构确认海上引进不会危及该物种的生存;

进一步忆及 由第二届缔约国大会(圣约瑟,1979)通过并经第九届缔约国大会(劳德代尔堡,1994)修订的Conf.2.6(Rev.)号决议提出了一条机制,按这一机制规定,任何认为附录II或附录III物种的贸易方式会对该物种的生存造成危害的缔约国,可直接与贸易涉及的其它缔约国的管理机构协商,并采取更为严格的国内管理措施,必要时秘书处应为其协商提供帮助1;

注意到 一些允许附录II物种贸易的缔约国没有有效地执行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所有能从附录II物种管理中获益的缔约国都能保证这些资源得到持续的发展;

忆及 由第九届缔约国大会(劳德代尔堡,1994)通过并经第十届缔约国大会(哈拉雷,1997)修订的Conf.9.1(Rev.)号决议指示动物委员会和植物委员会:制定一份附录I和附录II物种的大宗贸易物种分类单元的清单;对所有可获得的有关这些分类单元的生物学和贸易信息及分布国的意见等进行回顾和评估;阐述应为那些被认为受到贸易损害影响的分类单元采取哪些补救性措施;并采取优先行动,针对那些无论贸易是否对其有害但相关贸易资料不充分的物种开展研究项目; 忆及 第九届缔约国大会(劳德代尔堡,1994)特别地针对那些被认为正明显地受到贸易影响的附录所列植物分类单元,就其贸易回顾为植物委员会制定了一份工作计划;

关注到 在很多情况下,为使附录II所列物种的贸易保持在不致于对该物种生存造成危害的水平之下,一些必要的种群评估和监测活动至今未得到开展;

忆及 通过批准第十届缔约国大会的56号文件(Doc. 10.56),各缔约国认识到有关很多植物物种生物学状况的资料常常不齐全,且年度报告中所包含的植物贸易数据也常常不完整;

公约缔约国大会

指示 动物委员会和植物委员会:

a) 与秘书处和有关专家合作继续对附录II物种的生物学、贸易和其它相关信息进行回顾,从旨在确保公约第四条第二款a)项、第三款和第六款a)项得到执行这一角度出发,确定其中存在的问题;

b) 与那些正受到回顾但有关生物学和贸易信息不齐全的物种联系起来,确定执行公约第四条相关规定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随后与分布国协商,以提出具体的建议。这些建议可以是一些根本性的建议,也可以是一些次要的建议;

i) 根本性的建议包括诸如行政管理程序、具体限额、相关特定物种出口的零限额和临时性限制措施等;和

ii) 次要的建议包括诸如一些设计好的针对物种威胁或其它相关因素(包括非法贸易、栖息地破坏、国内或其它的利用)开展的研究或评估,以为科学机构作无损害鉴定提供必要的信息;

c) 对那些正受到回顾但又缺乏回顾所需的充分贸易和生物学信息的物种:

i) 建议对其具体分类单元的状况开展评估;

ii) 建议对具体国家的物种状况开展评估;

iii) 建议分布国制定谨慎的限额,作为一种临时的过度措施;和

iv) 一旦c) 款i和ii项所提的评估完成后,适当地作出上述b) 款所提及的各种建议;和

d) 向每次缔约国大会报告此类回顾的进展情况、已经得到采纳的建议、为执行有关大宗贸易附录II物种问题的公约第四条所提出的建议等;

决定 在开展这些回顾时应与涉及到的分布国紧密协商,并按照缔约国大会关于本决议实施的有关决定开展;

建议:

a) 秘书处将上述由动物委员会和植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传达给所涉及到每一个缔约国;

b) 对于由动物委员会和植物委员会提出的根本性建议,相关缔约国应在收到秘书处传达的建议的90天之内,向秘书处证明上述建议已得到执行;

c) 对于次要的建议,任何一个相关的缔约国应在收到秘书处传达建议的12个月之内,向秘书处证明这些建议已得到执行或已经采取行动执行;

d) 对于按上述“指示”中的c款i项和ii项而提出的建议,每一个相关缔约国应与秘书处和动物委员会及植物委员会的主席协商,适当时,在收到动物委员会或植物委员会建议后的2年之内完成状况评估;

e) 对于按上述“指示”中的c款iii项而提出的建议,每一个相关缔约国在收到动物委员会或植物委员会建议后的90天之内向秘书处证明其已执行了这些建议;

f) 一旦缔约国不能向秘书处证明其已满足本章b)、c)、d)或e)款所规定的要求,秘书处向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所有其它缔约国立即采取严格的措施,甚至包括暂停与该缔约国进行所涉及到的物种的贸易;

g) 在常委会接受秘书处的上述建议后,秘书处应通知各缔约国;和

h) 对于按上述f) 款规定的贸易暂停情况,只有当该缔约国通过秘书处向常委会证明其在有关公约第四条第二款a)项或第六款a)项执行中已采纳了动物委员会或植物委员会的意见时,与该国进行有关物种的贸易才能得到恢复;

指示 为监测并促进本决议和公约第四条有关条款的执行,并为同意将某一受到关注的物种纳入回顾议程,秘书处应

a) 向每一次动物委员会和植物委员会会议报告各国对委员会所提建议的执行情况;

b) 立即将关于以下物种的贸易存在的耽心通知动物委员会和植物委员会:

i) 曾因相关委员会认为已有的贸易数据说明贸易没有损害其生存而被从回顾议程中删除的物种;或

ii) 秘书处认为有关缔约国已经达到了根本性建议或次要建议针对其提出的要求的物种;

敦促 所有有意利用和保护野生生物的缔约国和组织,向那些需要帮助的缔约国提供必要的财务资助和/或技术支持,以确保大宗贸易所涉及的动植物种的野生种群保持在一个能使国际贸易得到许可并不对其生存造成危害的水平。

Conf.8.13(Rev.)

使用植入式代码微芯片对贸易中的活体动物进行标记

认识到 植入式代码微芯片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动物个体的识别;

同时认识到 这种标记方法在管理公约附录所列动物物种活体标本方面的潜力; 关注到 任何用来识别活体动物的此类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均须予以标准化;

认为 没有任何理由将植入式代码微芯片的应用范围仅仅局限在公约附录I所列动物物种或者高价值物种的活体标本;

注意到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约第七条第7款规定允许用作巡回展览或者马戏团表演的标本在没有许可证或证明书的情况下运送;

考虑到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已经通过了ISO11784和ISO11785标准;

留意到 公约第六条第7款规定允许管理机构出于帮助识别之目的,采用合适的标本标记方法;

意识到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拯救委员会保护繁殖专家组已经对植入式代码微芯片的应用情况进行了全面回顾,同时意识到有效实施公约第六条第7款规定会促进用于识别动物的植入式代码微芯片得到推广;

公约缔约国大会

建议:

各缔约国在可能的、合适的、不排除使用其他标记方法的情况下,使用载有永久性的、未编程的、不能变更的和具有终身独有代码内容的可植入转发器来标记活体动物; 
各缔约国应考虑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拯救委员会保护繁殖专家组对转发器频率、大小和卫生等所作的规定; 
植入微芯片转发器应保证不损害有关标本的健康; 
转发器在任一动物的植入部位,应以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拯救委员会保护繁殖专家组的建议为准;  

指示:

公约秘书处应就此问题经常性地咨询国际标准化组织总秘书处,并敦促该组织解决ISO11784和ISO11785标准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 
各缔约国公约管理机构应与本国所有已知的生产植入式微芯片及其相关设备的厂家联系,向他们通报本决议内容、敦促他们努力生产全球通用的兼容产品、向他们索取其产品满足公约要求的有关信息,并向公约秘书处通报上述结果以供各缔约国掌握; 
动物委员会应监督植入式微芯片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向秘书处通报上述进展以供各缔约国掌握。 
 

Conf. 8.22

建立商业性鳄鱼人工饲养场的附加标准 

忆及 一些特定的鳄鱼种在1973年召开的全权大使会议上被列入公约附录I; 

认识到 事实已证明这些物种其实更应被列入附录II,且将其转移到附录II都带有各种附加条件; 

意识到 更多地向人工繁殖(可能会破坏为保护野生种群而作的努力)而不是捕养(原则上对鳄鱼保护更有利)活动提供激励机制可能会带来危险; 

考虑到 第八届缔约国大会(京都,1992)通过的Conf.8.15号决议所提的建议及其全面意图; 

强调 公约超越的目标是保护附录所列物种的野生种群,并且必须向旨在达到上述目标的项目活动提供积极的激励;   

公约缔约国大会

建议 同意建立附录I鳄鱼种的商业性人工繁殖场的缔约国禁止从野外获取动物建立繁殖基群,除非其国家管理计划能证明从野外捕获动物建立繁殖基群是正当且有价值的; 

指示 秘书处只有在其繁殖基群是按一种不对其自然分布区内野生个体的生存造成危害的方式建立起来时,才将某一按Conf.8.15号决议要求、因商业目的而人工繁殖附录I物种的繁殖场列入其相关注册名单中;和 

建议 任何希望长期商业性地捕捉野生成体鳄鱼的缔约国要满足公约通过的关于将该物种转移到附录II的各项标准。
2002-10-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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