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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公约缔约国大会
     特定情况下将物种从附录I或附录II中删除

公约缔约国大会

决定:

一个物种最多只能列入一个附录; 
在某物种被列入附录I时,秘书处有权将该物种从附录II中删除,并经与有关缔约国磋商后,将该物种从附录III中删除。相似地,如果某物种被列入附录II,秘书处也有权在商有关缔约国同意后将该物种从附录III中删除。 
为实现本决议之目的,“物种”一词按附录I注释第四段和附录II注释第四段予以解释。

Conf. 1.5(Rev.)

公约某些规定的解释和执行

考虑到 在执行和解释公约的某些条款方面遇到许多困难;

公约缔约国大会

通过 以下建议:

任一缔约国提出保留的任何物种或任何部位或衍生物(公约第二十三条),各缔约国必须把其作为来自非公约缔约国对待(公约第十条)。 
如果一个国家对列入附录I或附录II的任何物种提出保留,该国不应提议将该物种列入附录III。

为达实际使用之目的,对拼写错误、印刷错误和其它纯系事实错误的更正,可以通过一致同意来解决。但是,变更公约文本必须无条件按照公约提供的修正案程序进行; 
为正确执行公约,管理机构之间有必要,而且应该建立直接联系。 
Conf. 1.6(Rev.)

关于珍贵岛屿动植物和因宠物贸易而进行的野生动物收集

认识到 岛屿动植物的生物重要性及其对栖息地变化和其它干扰的承受力;

认识到 岛屿种类往往是那些可能与大陆类型难以区分的特有的分类阶元,因此,常常不宜将其列入公约附录; 

认识到 常见于宠物贸易中的许多动物物种,由于过度开发利用和栖息地的缩小,正在变得稀有甚至濒危,它们在贸易和饲养中的死亡率也很高;

公约缔约国大会

敦促:

对稀有岛屿动植物拥有管辖权的政府, 利用每一个机会对这些物种及其日渐消失的栖息地加以保护;及出口国尽力逐步限制收集野生的动物进行宠物贸易, 所有缔约国都要鼓励为此目的从事动物繁殖,以便最终达到把饲养宠物限制在那些能够圈养繁殖的物种的目标。
2002-10-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
2002年8月版权所有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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