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组织概况
|
野生动植物
|
动植物进出口
|
自然保护区
|
湿 地
|
办证受理
|
法律法规
|
行业动态
|
动植物图库
 
 
 
 
 
 
第四届公约缔约国大会
     向缔约国大会提交决议草案和其它文件

考虑到 准备向缔约国大会提交的文件所需的工作量; 

重申 缔约国在缔约国大会组织过程中与秘书处紧密合作的义务; 

认识到 应事先将各缔约国提交的决议草案和其它文件通知其它缔约国; 

公约缔约国大会

决定:

各缔约国拟提交缔约国大会讨论的决议草案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50天转交给秘书处; 
任何拟提交缔约国大会考虑的其它文件也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50天转交给秘书处; 
在个别情况下,如果秘书处确实认为一些文件或决议草案(附录修订提案除外)难以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交,则授权秘书处破例接受这些文件或决议草案;和 
作为一条通用规则,提交缔约国大会的文件长度不能超过12页;和 
决定 任何拟提交缔约国大会考虑的决议或决定草案如果涉及到有关秘书处的工作量或预算时,则应附上相关工作的预算,并指出其所需经费的来源。

 Conf. 4.22

国外法的证明

忆及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缔约国对附录I、附录II、附录III所列有关物种可采取更为严格的国内措施;

忆及 公约第十六条要求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有关被其列入附录III的物种的国内法律法规及其说明的最新版本;

认识到 缔约国时常通知秘书处他们对附录I、附录II、附录III所列有关物种的标本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国内措施,秘书处已就这些措施及其它有关由缔约国颁发的某些具有实效的贸易文件签发了通知,并强烈敦促其它缔约国对此类措施予以考虑;

认识到 有些缔约国为采取适当的行动可能会索取有关此类措施的文件或资料;

公约缔约国大会

建议:

缔约国在通知秘书处其具有、采纳或修订更严格的国内措施的同时,向秘书处提供一份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及其它建立这些措施的文件的副本,并提供一份任何其它可能有助于理解这些措施的说明或资料、对这些法律法规和法令的引用及其它文件的副本,还应提供有关负责执行此类措施的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和电传号码等; 
缔约国应以签署声明的形式,将所有许可证和证明书的失效、不足或特殊要求通知秘书处,声明中应包含有关负责签发相关许可证或证明书的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和电传号码;和 
要求 秘书处将上述a)和b)段提及的由缔约国提交的信息附在其发给缔约国的有关通知后。

 Conf. 4.25

保留的影响

认识到 公约第二十三条指出当对某一物种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就该物种开展贸易时,该缔约国应被作为非缔约国对待;

进一步认识到 公约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缔约国可对附录I和附录II的修订提出保留,在该缔约国就保留所涉及到的物种进行贸易时,该缔约国应被作为公约的非缔约国对待;

注意到 这导致各缔约国对公约的这些条款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考虑到 所有缔约国应按统一的标准对公约进行解释;

公约缔约国大会

建议:

在某一物种被从附录I升至附录II时,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可继续将此物种作为附录II物种对待,包括在文件要求和贸易控制等方面; 
由此类推,对附录I所列物种提出保留的的任何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应将该物种作为附录II物种对待,包括在文件要求和贸易控制等方面;和  

呼吁 对某物种提出保留的缔约国将有关物种的贸易统计记录作为其年度报告的一部分,并予以保留和通报,以便能有效地监督关于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
2002-10-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
2002年8月版权所有      法律声明
投诉热线:020-81721892    电子信箱:gzwcm@gd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