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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公约缔约国大会
     在附录Ⅰ和附录Ⅱ中均有其种群被列入的分类阶元

标本贸易的标记要求

认识到 公约第七条第4款特别规定对为商业目的的人工繁殖所获附录Ⅰ物种标本的国际贸易进行管理; 

还认识到 公约缔约国大会已授权缔约国批准圈养繁殖所获标本的商业性贸易——第三届缔约国大会(新德里,1981年)通过的Conf.3.15号决议; 

了解到 凡属圈养、人工繁殖所获或按年度限额出口的列入附录Ⅰ的分类阶元的标本,必须视其为外观相似物种的标本,并使用标签或其它方式进行标记,以便于分类管理控制的执行;

意识到 为达到预期目的,对于圈养或人工繁殖所获的或在某一年度限额内获取的标本的标记系统,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并便于所有缔约国执行; 

注意到 以往历届缔约国大会分别就圈养、人工繁殖所获或在年度限额内野外采集标本的贸易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公约缔约国大会

建议∶

关于活体标本的鉴别,任何需要附加标签、环志或其它特殊的标志,或利用动物身体组织的某一部分进行标记的标记系统,只有在充分考虑了人道的照料、健康及相关物种的自然习性的情况下方能采用;及 
应个别缔约国的要求,对于圈养或人工繁殖动物的身体部位及其衍生物,由秘书处订购和分发适当编号的标签或印花,费用由当事缔约国负担。
2002-10-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国家濒管办广州办事处
2002年8月版权所有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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